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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工商局认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维修公司在提供维修服务时,不得损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和保密信息。同时,对消费的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和保密信息还应当承担保密的法定义务。维修公司这样的做法,属于免除自身的责任。
消保委点评:个人隐私信息或保密信息是个人享有的进行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侵犯,侵权者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建议消费的人在维修家用电脑时,保留好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有条件的话,与维修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和保密信息。
对此,工商局分析称:《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维修公司在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若收取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修理费和新配件的购置费用,却仍然规定更换下的旧配件归公司所有,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维修公司来讲属于不当得利,对消费者来讲属于加重责任。
消保委点评:家用电脑一经交付给消费者,其所有权即转移至消费者,家用电脑上所有设备、零件当然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维修电脑所支付的费用包含两部分:一是维修商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二是所更换的新部件的购置费用。旧配件属于消费者付费维修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规定,消费者对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更换下来的旧配件理应为消费者所有。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
维修过程中,会出现丢失电脑数据的情况,维修公司的态度是:公司及其认证服务机构不负责赔偿在使用或者维修过程中任何因数据丢失而导致的损失。
对此,工商局认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维修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除因不可抗力外,对消费者造成数据丢失而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修公司订立的免责条款,将应当由维修公司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有悖于消费者送机维修的本意。这种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消保委点评:首先,该条款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剥夺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若因计算机维修单位的过错而造成消费者所维修的电脑数据资料、程序等损坏或丢失的,计算机维修单位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在此类纠纷中,证据的收集是获得赔偿的关键,消费者索赔时应举出确凿的证据。
维修公司会对消费者取件时间有所限制,认为消费者逾期不取即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对此,工商局点评:《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除因不可抗力外,消费者逾期不能领取维修品的,维修公司可适当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而不能把维修品的所有权直接归公司所有。维修公司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对于维修品的所有权,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消保委点评: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处分应当严格遵从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又长期不认领电脑,维修公司享有留置权。对留置物的处理,《担保法》、《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债务人在宽限期(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不少于两个月)之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并不等同于拥有债务人物品的所有权。维修公司单方认定,消费者逾期不取即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还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维修过程中,很多维修公司会以液晶显示屏是易碎品为由,把外壳及显示屏上出现明显的磕碰、划痕以及屏幕出现碎、裂痕迹,将视为外界因素造成损坏,不享受免费保修。
对此,工商局点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液晶显示屏出现磕碰、划痕以及屏幕出现碎、裂痕迹后,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除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以外,如:安装送货过程中出现磕碰、划痕;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碎、裂痕迹等,维修公司仍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向消费的人提供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等服务。维修公司的这样的做法,是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免除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消保委点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实行“三包”的十种情形,只有符合该十种情形之一的,维修公司才有机会免于履行“三包”义务。显示屏作为家用电脑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三包”服务中的保修服务,维修公司理应对液晶显示屏不属于“三包”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维修公司不能以显示屏是易碎品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应尽的维修义务。